(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克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克峰,佘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1044号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悟农商行)。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发展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钱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史芳雪,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克峰,居民,现羁押于随州市广水看守所。被告佘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大悟农商行与被告李克锋、佘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悟农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悟农商行以被告李克锋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涂晓玲审 判 员 田 昕代理审判员 高帮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