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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高凯、郝翠芳、尹文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高凯,郝翠芳,尹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城内。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油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高凯,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郝翠芳,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尹文兵,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岢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3月30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漪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4640元、诉讼费用4350元及执行费3720元,共计26271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并扣留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现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