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巧宁与党战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6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