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巧宁与党战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6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