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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志荣与白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荣,白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685号原告林志荣,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白逸超,男,199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荣诉被告白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