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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霸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伟民与陈文学、李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民,陈文学,李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贾伟民。被执行人陈文学。被执行人李海珍。申请执行人贾伟民与被执行人陈文学、李海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霸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伟民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霸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