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伟民与陈文学、李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民,陈文学,李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贾伟民。被执行人陈文学。被执行人李海珍。申请执行人贾伟民与被执行人陈文学、李海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霸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贾伟民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霸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