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2441、245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16民初24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2441、2450、2451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晓武。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李福波。本院受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大鞋业商贸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各减半收取共75元,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玲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