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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世容,赵某某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民初853号原告郑某某世容,女,生于1981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塘沟村二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1********。委托代理人黄熙栋,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国书,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奇,男,生于1977年10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榕佑乡永安村十二社**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7********。原告郑世容与被告赵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德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世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足二月,即于201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自私、心胸狭窄的性格暴露无遗,致使双方未能建立起无妻感情,此外,被告还时常到原告工作地吵闹,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空调、冰箱、电视机各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赵奇答辩称:被告与原告确系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原告认识被告后,于2014年3月18日即带其5岁的小孩郑宇轩到被告家共同生活,被告为该小孩支付学习费用1.5万余元,在厦门期间,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用2万元余元,原告在泸州医学院住院期间,被告为其支付医疗费用3万元余元,原告出院后,被告也对其精心护理。此外,被告还为原告偿还其在前男友张三处的债务1.5万元,偿还原告在其父亲处的债务1万余元。2015年2月4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花费8万余元,被告为原告经营“韩氏古方”店出资5万余元,现仍在经营,每月有收入1万余元。被告认为,自己与原告有夫妻感情,且尚未破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4年7月起,原告其后原告与和其与其小孩郑某某宇轩到被告家一起共同生活,小孩郑某某在被告家生活学习至2015年年底,上学由被告父母接送。2015年2月4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为共同生活所需,原、被告共同从原告父亲处借款4万元用于经营“韩氏古方”店。婚后,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上的原因被告双方性格差异,二人曾为饮酒、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15年3月28日、2015年10月26日向原告书写了保证书。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请。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外,有原告向法庭出示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书、证人赵志平的证言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其后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双方才于2015年2月登记结婚,证明双方系经过相互了解并建立起感情基础后才自愿结婚。婚后,为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共同借款经营生意,被告虽然曾因饮酒、生活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但在被告书面保证后,原告均给予其机会,证明原、被告双方均珍惜自己的婚姻生活、均对家庭有责任心,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发生矛盾,这是无法避免的事实,但只要夫妻双方互敬、互爱、坦诚相待、注重沟通、彼此关心,冷静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世容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某某世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茂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