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曾祥鲁与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鲁,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曾祥鲁,男,汉族,1989年2月6日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中心116-F室。法定代表人杨维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鲁与被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祥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祥鲁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