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云涛与谢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涛,谢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246号原告张云涛。被告谢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涛与被告谢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云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