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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云涛与谢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涛,谢尚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2246号原告张云涛。被告谢尚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涛与被告谢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云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梦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