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松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1736号罪犯黄松文,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松文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退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3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6年3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松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松文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松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松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松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松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