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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1164号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666号14008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筑街588号传化物流基地零担中心L216室。法定代表人闻明。被告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玻纤路198号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郑一峰。委托代理人孟晴,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皓月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日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9元,由原告苏州环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