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化田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化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62号原告:吴化田,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曹义业,淮南市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家岗。负责人:喻希乐,系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坤,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化田与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家集一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化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化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化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化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