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01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沈阳市XX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17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沈阳市XX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沈阳市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苏民三初字第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国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