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自友与苏冬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自友,苏冬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141号原告马自友,男,193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马森,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交通银行抚顺分行职工,住同原告,系原告长子。被告苏冬雪,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抚顺城一校退休职工,现住顺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晶,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自友诉被告苏冬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自友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自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自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自友负担。审判员 姜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馨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