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谢迪与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迪,魏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501号原告谢迪。被告魏志强。原告谢迪与被告魏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迪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迪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迪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