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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戴军与日照市东港区给力乐酒吧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军,日照市东港区给力乐酒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410号原告:戴军,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给力乐酒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黄海二路北段西侧。经营者:朱纪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世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军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给力乐酒吧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军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志伟人民陪审员  董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