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颜贻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颜梅珍,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颜建宁,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