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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96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泉,该分行行长。被告颜贻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颜梅珍,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颜建宁,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颜贻猛、颜梅珍、颜建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