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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宏云与李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云,李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8号申请执行人:周宏云,194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功山,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周宏云与李功山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96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