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董玉良与王敬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良,王敬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58号原告董玉良。被告王敬周。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良诉被告王敬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玉良负担。审判长 刘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