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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115号原告辛某某,女,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