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化法执恢字1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光雄与戴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雄,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光雄,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戴祥,男,汉族,住化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戴祥应当偿还20829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光雄,因被执行人戴祥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1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戴祥在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理处的工资帐户(帐号:62×××82)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戴祥在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理处的工资帐户(帐号:62×××82)存款至本院帐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理处,帐号:44×××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伟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