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夏丙辉与叶庆林、叶江、周霖、胡情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丙辉,叶庆林,叶江,周霖,胡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997号原告夏丙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汪维生,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岳父。委托代理人汪孝才,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庆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叶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周霖,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胡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丙辉与被告叶庆林、叶江、周霖、胡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丙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夏丙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明芝人民陪审员 刘尚才人民陪审员 庞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覃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