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477号原告:占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占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