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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占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477号原告:占某。被告:钱某。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占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占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