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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军,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990号申请人刘立军。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东朝阳路北。法定代表人曹福艳,经理。刘立军与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