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子健诉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健,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815号之一原告:张子健,男,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委托代理人:张金武,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原县龙门开发区南首。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告:唐春贵,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健诉被告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子健撤回对平原县广通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春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