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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郭玉生申请执行王香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生,王香明,刘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生,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香明,男,一九七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刘志良,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刘志良工资收入。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香明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另案扣留,二被执行人现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4)岢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俊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