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冯定均与傅永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均,傅永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143号原告:冯定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傅永良,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赵子文,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定均为与被告傅永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定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冯定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定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依法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冯定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彩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