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38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