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38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与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