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49号原告:孙某甲,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孙某乙,女,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甲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