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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旭与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罗平县九龙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李兴芬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罗平县九龙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李兴芬,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周小花之子。委托代理人罗有娟,女,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系张旭之姐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代理人刘仕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平县九龙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仕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兴芬,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审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诉人张旭因与被上诉人罗平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罗平县九龙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李兴芬及原审被告罗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迟少杰审判员  朱婧然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梦亭-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