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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瑀琦与王宝兴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瑀琦,男,1988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宝兴,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瑀琦诉被告王宝兴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瑀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雪莲审判员  张 季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