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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5027号原告王×1,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被告王×2,男,1951年7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1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