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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惠贞与被执行人吴建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贞,吴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惠贞,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建清,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惠贞与被执行人吴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5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建清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吴惠贞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80000元。本院多次经点对点查询银行、矿产、国土、工商、房产等,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吴建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吴惠贞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