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戴某1等与戴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戴某1,戴2,戴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5024号原告赵某某,女,193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戴某1,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戴2,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3,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戴某1、戴2与被告戴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戴某1、戴2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戴某1、戴2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文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童小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