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687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生。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24日生。原告孟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