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托执字第7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凤绿申请执行武占卿、王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凤绿,武占卿,王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756-4号申请人执行人王凤绿,男,汉族。被执行人武占卿,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风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法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占卿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976058050009031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占卿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账户6229760580500090311内存款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