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与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639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华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信源,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周浩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诉被告力达纺织(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源丰织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