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035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务。被告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富春路188号市民中心B座512室。法定代表人童红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庆风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童颜养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庆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尚庆风承担。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