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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许明芳申请执行唐兴齐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芳,唐兴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许明芳,女,生于1954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被执行人唐兴齐,男,生于1970年1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明芳与被执行人唐兴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07)射洪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唐兴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兴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唐兴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许明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