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与浦江冠成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浦江冠成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393号原告: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娄金村、娄金一路南环太湖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蒋小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冠成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三禾路。法定代表人:李晓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飞天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冠成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16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洪秀珍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