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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疆诚信立达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新力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诚信立达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新疆新力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65号原告:新疆诚信立达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5楼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念。委托代理人:李照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新疆新力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22号1栋28层。法定代表人:石国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诚信立达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力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08.03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4583.03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