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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与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春建乡春建村下高。法定代表人:赵亚君,总经理。被告: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菜园子镇姚家村大成工业园区原合成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福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国传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杭州艾诺流体控制仪表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伟人民陪审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王卫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