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112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桑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桑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