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永艳申请执行申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艳,申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艳。被执行人申婷。王永艳申请执行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13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2016年3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标的1000元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已受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