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吴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930号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10号106,组织机构代码77601161-2。法定代表人陈美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程、温瑞珑,该公司员工。被告吴福林,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签收之日交纳。审 判 员 陈其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