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范某甲,范某乙,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22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范某甲,男,汉族。被告范某乙,男,汉族。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郑某某,范某甲,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全额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