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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游仲梅与泸州市天鸿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仲梅,泸州市天鸿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1310号原告游仲梅,女,汉族,1989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泸州市天鸿珠宝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治平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徐英,经理。原告游仲梅诉被告泸州市天鸿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本院于同日已受理泸州市天鸿珠宝有限公司(2016)川0502民初1308号不服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游仲梅劳动争议一案。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与被告。”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502民初1310号劳动争议案件并入本院(2016)川0502民初1308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二、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富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