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王世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伟,化名李南南,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1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王世伟约被害人刘某到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15号如家酒店某房用李南南的假身份证开房,次日9时许,被告人王世伟趁被害人刘某上洗手间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床头柜上的1部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5元)盗走并逃离现场。2016年1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世伟约被害人荣某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1号如家酒店某房开房,后趁被害人荣某上洗手间不备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床头柜上的1部白色苹果5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5元)盗走并逃离现场。2016年1月2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怡莱酒店590房将被告人王世伟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被盗的1部苹果5手机和1张李南南的假身份证。缴获的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荣某。认为被告人王世伟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伟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世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世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世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5505元给被害人刘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