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5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甲,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2年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腊月27日举行婚礼。婚前双方交往较少彼此互不了解,感情基础薄弱。2005年4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1日生育长女王某乙,2009年1月15日生育次女王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09年被告因重男轻女,让我一直居住娘家至今。分居七八年来,双方感情冷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离婚条件。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次女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甲口头辩称,我同意和原告离婚,婚生长女王某乙由我抚养,次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我按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2002年春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2003年阴历腊月27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4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11日生育长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1月15日生育次女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河南省2015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为10853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孩,长女现随被告生活,次女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为了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长女王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抚养费,抚养费参照2015年河南省农民纯收入计算:10853元30%4年=1302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自己的陈述意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予以准许。婚生长女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次女王某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被告王某甲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30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国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