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建兵、朱建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建兵,朱建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603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仕新,该行员工。被告谢建兵,农民。被告朱建元(被告谢建兵之妻),农民。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兵、朱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建兵、朱建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建兵、朱建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禹颖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江锋 来源:百度搜索“”